吉林市满族博物馆章程
为了繁荣和弘扬满族文化事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和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结合本馆实际情况,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条 名称:吉林市满族博物馆
第二条 博物馆地址: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路47号。
第三条 法律地位:满族博物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,吉林市满族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博物馆馆长。
第四条 博物馆宗旨:挖掘、保护传承满族文化,研究和弘扬满族历史文化。
第五条 博物馆性质: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非营利性公益文化事业单位,属国有博物馆。是研究、收藏、保护、展示满族文物和发扬满族文化,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。具有较强的民族性和地域性。
第六条 业务范围:文物征集、收藏、鉴定、登编、保管、 文物展览、满族文化研究(萨满文化研究为主)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申报等工作。
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、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。
第八条 发展战略
1、全面展示和研究吉林满族文化。
2、通过文物征集、活态传承、图片展示、文物展览进行静态的保护。
3、打造具有民族性、地域性的满族文化品牌。
第九条 运行原则与机制
在市文化局的领导下,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根据隶属关系和上级的指示精神,协调各个部门进行正常的业务展示和文物征集的常态化工作。
吉林市满族博物馆
2019年12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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